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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發表時間:2022-06-21 08:35:22 點擊數:281


中華(hua)人民共和國國務(wu)院(yuan)令
第 393 號

  《建(jian)設(she)工(gong)程安全(quan)生產管理條(tiao)例(li)》已經(jing)2003年11月(yue)12日(ri)國務院第(di)28次常務會(hui)議通過(guo),現予公布(bu),自2004年2月(yue)1日(ri)起(qi)施行。

總 理  溫家(jia)寶
二(er)○○三年十(shi)一月二(er)十(shi)四(si)日

 

建設工程安(an)全生(sheng)產管(guan)理(li)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tiao)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tiao)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tiao)例(li)所稱建(jian)設(she)工程(cheng),是指土木工程(cheng)、建(jian)筑工程(cheng)、線路管道和設(she)備(bei)安裝工程(cheng)及裝修工程(cheng)。
  第三條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si)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第五條(tiao) 國家鼓勵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推進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科學管理。

第二章 建設(she)單位(wei)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建設單位因(yin)建設工程(cheng)需要,向(xiang)有關(guan)部門或(huo)者單位查詢(xun)前款(kuan)規定的資料時(shi),有關(guan)部門或(huo)者單位應當及時(shi)提供。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jiu)條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di)十條(tiao)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依法批準(zhun)開工(gong)(gong)(gong)報(bao)告(gao)的(de)建(jian)設工(gong)(gong)(gong)程,建(jian)設單(dan)位應當自開工(gong)(gong)(gong)報(bao)告(gao)批準(zhun)之日起(qi)15日內,將保證(zheng)安全(quan)施(shi)工(gong)(gong)(gong)的(de)措施(shi)報(bao)送建(jian)設工(gong)(gong)(gong)程所(suo)在地(di)的(de)縣(xian)級(ji)以上地(di)方(fang)人民政府建(jian)設行政主管部(bu)門或(huo)者其他有關部(bu)門備(bei)案(an)。
  第十一(yi)條(tiao)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建(jian)設(she)單位應(ying)當在拆除工(gong)(gong)程施工(gong)(gong)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jian)設(she)工(gong)(gong)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jian)設(she)行政主管部門或(huo)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一(yi))施(shi)工單(dan)位資質(zhi)等級證明;
  (二(er))擬拆(chai)除(chu)建筑物(wu)、構筑物(wu)及可能危(wei)及毗鄰建筑的說明(ming);
  (三)拆除施工(gong)組織方案;
  (四(si))堆放、清除(chu)廢棄物的(de)措施。
  實(shi)施爆破作(zuo)業(ye)的,應當遵(zun)守國家有關(guan)民用爆炸物品(pin)管理的規定。

第三章 勘(kan)察(cha)、設計、工(gong)程監(jian)理及其他有(you)關(guan)單(dan)位的安全責任

  第(di)十(shi)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準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kan)(kan)察單位(wei)在勘(kan)(kan)察作業(ye)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shi)保證各類管線、設施(shi)和周(zhou)邊建(jian)筑(zhu)物(wu)、構筑(zhu)物(wu)的(de)安(an)全。
  第十三(san)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wei)應當考慮施工安(an)(an)全(quan)(quan)(quan)操(cao)作(zuo)和防護的需要,對(dui)涉(she)及施工安(an)(an)全(quan)(quan)(quan)的重(zhong)點(dian)部位(wei)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zhong)注(zhu)明,并對(dui)防范(fan)生產安(an)(an)全(quan)(quan)(quan)事故提出(chu)指(zhi)導意見(jian)。
  采(cai)用新(xin)結(jie)(jie)構、新(xin)材料、新(xin)工(gong)(gong)藝(yi)的(de)建(jian)設(she)工(gong)(gong)程和(he)特殊結(jie)(jie)構的(de)建(jian)設(she)工(gong)(gong)程,設(she)計(ji)單位(wei)應當在設(she)計(ji)中提出保障(zhang)施工(gong)(gong)作業人員安(an)全和(he)預防生產安(an)全事故的(de)措施建(jian)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筑師等注冊執業人(ren)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第十四條(tiao)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工(gong)(gong)(gong)(gong)(gong)程(cheng)監理(li)(li)單(dan)位(wei)在實(shi)施(shi)監理(li)(li)過程(cheng)中(zhong),發(fa)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huan)的,應(ying)(ying)當要求施(shi)工(gong)(gong)(gong)(gong)(gong)單(dan)位(wei)整改(gai);情況嚴(yan)重的,應(ying)(ying)當要求施(shi)工(gong)(gong)(gong)(gong)(gong)單(dan)位(wei)暫(zan)時停止施(shi)工(gong)(gong)(gong)(gong)(gong),并(bing)及時報告建設單(dan)位(wei)。施(shi)工(gong)(gong)(gong)(gong)(gong)單(dan)位(wei)拒不整改(gai)或者不停止施(shi)工(gong)(gong)(gong)(gong)(gong)的,工(gong)(gong)(gong)(gong)(gong)程(cheng)監理(li)(li)單(dan)位(wei)應(ying)(ying)當及時向有(you)關(guan)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cheng)監理單(dan)位和監理工程(cheng)師應當按(an)照法律、法規和工程(cheng)建(jian)設(she)強制性標準(zhun)實施(shi)監理,并對建(jian)設(she)工程(cheng)安全(quan)生產承擔(dan)監理責(ze)任。
  第十五條 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 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chu)租單(dan)位應當對出(chu)租的機械設(she)備和施(shi)工機具及配件的安(an)全(quan)性能進行(xing)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chu)具檢測合格證明。
  禁止出租檢測(ce)不(bu)合(he)格的機(ji)械設(she)備和施工機(ji)具(ju)及配件。
  第十(shi)七條 在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安(an)裝、拆(chai)卸施工起重機(ji)械和整體(ti)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shi)架設設施,應(ying)當編制(zhi)拆(chai)裝方案、制(zhi)定安(an)全施工措(cuo)施,并由(you)專業技術人(ren)員現場監督。
  施(shi)工起重機械和(he)整體提升腳手(shou)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shi)安(an)裝完畢后,安(an)裝單位(wei)應當(dang)自檢,出具自檢合(he)格證(zheng)明,并(bing)向施(shi)工單位(wei)進行(xing)安(an)全(quan)使用說明,辦理(li)驗收手(shou)續并(bing)簽字。
  第(di)十八條(tiao)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使用達到國家規定的檢驗檢測期限的,必須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測。經檢測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di)十九條(tiao) 檢驗檢測機構對檢測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應當出具安全合格證明文件,并對檢測結果負責。

第四章 施(shi)工單位的安全(quan)責任

  第二(er)十條(tiao)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shi)(shi)工(gong)單位的(de)(de)項目負責(ze)人(ren)應當(dang)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ge)的(de)(de)人(ren)員擔任,對建(jian)設工(gong)程(cheng)項目的(de)(de)安全施(shi)(shi)工(gong)負責(ze),落(luo)實安全生產(chan)(chan)責(ze)任制(zhi)度、安全生產(chan)(chan)規章制(zhi)度和(he)操作(zuo)規程(cheng),確保安全生產(chan)(chan)費(fei)用的(de)(de)有效使(shi)用,并根(gen)據工(gong)程(cheng)的(de)(de)特點組織制(zhi)定安全施(shi)(shi)工(gong)措施(shi)(shi),消(xiao)除安全事(shi)故隱(yin)患(huan),及時、如實報告生產(chan)(chan)安全事(shi)故。
  第二(er)十二(er)條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shi)三(san)條(tiao)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zhi)安(an)全(quan)生產管理人員負責(ze)對安(an)全(quan)生產進行現(xian)(xian)場監督(du)檢(jian)查。發(fa)現(xian)(xian)安(an)全(quan)事故隱患,應當(dang)及時向項目(mu)負責(ze)人和安(an)全(quan)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wei)章指(zhi)揮、違(wei)章操作的,應當(dang)立即制止。
  專職安全(quan)生產(chan)管理人員的配備辦(ban)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tong)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si)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dang)自行(xing)完成(cheng)建設工程主體(ti)結構的施(shi)工。
  總承包(bao)單(dan)(dan)位(wei)依法將建設工程分(fen)包(bao)給其他單(dan)(dan)位(wei)的(de)(de),分(fen)包(bao)合(he)同(tong)中應當明確(que)各自的(de)(de)安全生產方面的(de)(de)權利(li)、義務。總承包(bao)單(dan)(dan)位(wei)和分(fen)包(bao)單(dan)(dan)位(wei)對分(fen)包(bao)工程的(de)(de)安全生產承擔(dan)連帶責任。
  分(fen)包(bao)單(dan)位(wei)(wei)應當服從(cong)總承包(bao)單(dan)位(wei)(wei)的(de)安(an)全生(sheng)產管(guan)理(li),分(fen)包(bao)單(dan)位(wei)(wei)不服從(cong)管(guan)理(li)導致生(sheng)產安(an)全事故的(de),由(you)分(fen)包(bao)單(dan)位(wei)(wei)承擔主要(yao)責任。
  第二十五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六(liu)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yu)降水工(gong)程;
  (二)土方(fang)開挖工程(cheng);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zhong)吊(diao)裝工程(cheng);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chai)除(chu)、爆(bao)破工程;
  (七)國務(wu)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qi)他(ta)有關部門規定的其(qi)他(ta)危險性(xing)較大(da)的工程。
  對前款(kuan)所列工(gong)(gong)(gong)程(cheng)中涉(she)及深基坑、地下暗(an)挖工(gong)(gong)(gong)程(cheng)、高大模板工(gong)(gong)(gong)程(cheng)的專項施工(gong)(gong)(gong)方(fang)案(an),施工(gong)(gong)(gong)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zheng)、審查。
  本(ben)條第一款規定(ding)(ding)的(de)達到(dao)一定(ding)(ding)規模的(de)危險(xian)性較大工程(cheng)的(de)標(biao)準,由國務(wu)院(yuan)建設行政主(zhu)管部門會同國務(wu)院(yuan)其他有關部門制定(ding)(ding)。
  第二十七(qi)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di)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施(shi)(shi)(shi)工(gong)單位應(ying)當根據不(bu)同(tong)施(shi)(shi)(shi)工(gong)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qi)候的變化,在(zai)施(shi)(shi)(shi)工(gong)現場采取相(xiang)應(ying)的安全施(shi)(shi)(shi)工(gong)措施(shi)(shi)(shi)。施(shi)(shi)(shi)工(gong)現場暫(zan)時停止施(shi)(shi)(shi)工(gong)的,施(shi)(shi)(shi)工(gong)單位應(ying)當做好現場防護,所(suo)需費(fei)用由(you)責任方承(cheng)擔,或者按照合同(tong)約定執行(xing)。
  第二十九條(tiao)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準。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施(shi)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應(ying)當(dang)(dang)符合安全使(shi)用要求(qiu)。施(shi)工現場使(shi)用的裝配式(shi)活(huo)動房屋應(ying)當(dang)(dang)具(ju)有產品(pin)合格證。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shi)工單(dan)位(wei)應當遵(zun)守(shou)有關環(huan)境保(bao)護(hu)法律、法規的規定(ding),在施(shi)工現場采取措施(shi),防止或者減少粉塵(chen)、廢氣(qi)、廢水、固體(ti)廢物、噪聲、振(zhen)動和施(shi)工照明對(dui)人和環(huan)境的危害和污(wu)染。
  在城(cheng)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擋。
  第(di)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di)三(san)十(shi)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作(zuo)業(ye)(ye)人員有權對施工現(xian)場的作(zuo)業(ye)(ye)條件、作(zuo)業(ye)(ye)程序和作(zuo)業(ye)(ye)方式中存(cun)在的安全問題(ti)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有權拒絕違章(zhang)指(zhi)揮和強令冒險作(zuo)業(ye)(ye)。
  在施工(gong)中(zhong)發生危及人(ren)(ren)身(shen)安全(quan)的(de)緊急(ji)情況(kuang)時,作(zuo)業人(ren)(ren)員有權立(li)即停止(zhi)作(zuo)業或者在采取必(bi)要的(de)應急(ji)措施后撤離(li)危險區(qu)域。
  第三十三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準、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shi)四(si)條 施工單位采購、租賃的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進行查驗。
  施(shi)工現場的安全防護用(yong)具(ju)、機械設備、施(shi)工機具(ju)及配件必須由專人管理,定期進行檢查、維修(xiu)和(he)保養,建立相應(ying)的資料(liao)檔(dang)案,并按照國家(jia)有關規(gui)定及時(shi)報廢。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種設(she)備安全監察條(tiao)例(li)》規定(ding)的施工起(qi)重機械,在(zai)驗(yan)收前應當(dang)經有(you)相應資質的檢(jian)驗(yan)檢(jian)測(ce)機構監督檢(jian)驗(yan)合格。
  施工(gong)單(dan)位應當自(zi)施工(gong)起重機械和整體(ti)提升(sheng)腳手架、模板等自(zi)升(sheng)式架設(she)(she)設(she)(she)施驗收合(he)格之日(ri)(ri)起30日(ri)(ri)內(nei),向建設(she)(she)行政(zheng)主管部門(men)或者其(qi)他有關部門(men)登(deng)記。登(deng)記標志應當置(zhi)(zhi)于或者附著于該設(she)(she)備(bei)的(de)顯著位置(zhi)(zhi)。
  第三十(shi)六(liu)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quan)生產教育培(pei)訓(xun),其(qi)教育培(pei)訓(xun)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quan)生產教育培(pei)訓(xun)考核(he)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cai)料(liao)時,應當對作(zuo)業(ye)人(ren)員進(jin)行相(xiang)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意外傷(shang)(shang)害(hai)保(bao)(bao)險費(fei)由(you)施(shi)工(gong)單(dan)位(wei)支(zhi)付。實(shi)行施(shi)工(gong)總承包的,由(you)總承包單(dan)位(wei)支(zhi)付意外傷(shang)(shang)害(hai)保(bao)(bao)險費(fei)。意外傷(shang)(shang)害(hai)保(bao)(bao)險期(qi)限自建(jian)設工(gong)程開工(gong)之日起至竣工(gong)驗收合格止(zhi)。

第五(wu)章 監督管(guan)理

  第(di)三十九條 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全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縣級(ji)以上(shang)地方(fang)人民政(zheng)府負責(ze)安全(quan)(quan)生產(chan)監(jian)督管(guan)理的部(bu)門依照《中華(hua)人民共和國(guo)安全(quan)(quan)生產(chan)法》的規定(ding),對本行政(zheng)區(qu)域內建設工程安全(quan)(quan)生產(chan)工作實(shi)施(shi)綜合監(jian)督管(guan)理。
  第四十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shang)地方(fang)人(ren)民(min)政府(fu)建(jian)設(she)行(xing)政主管部(bu)門(men)對本(ben)行(xing)政區(qu)域(yu)(yu)內的(de)建(jian)設(she)工(gong)程安全生產實(shi)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shang)地方(fang)人(ren)民(min)政府(fu)交通、水(shui)利(li)等有(you)關部(bu)門(men)在各自(zi)的(de)職責范圍內,負責本(ben)行(xing)政區(qu)域(yu)(yu)內的(de)專業建(jian)設(she)工(gong)程安全生產的(de)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di)四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建(jian)設行(xing)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you)關部門對建(jian)設工(gong)程是否有(you)安全施(shi)工(gong)措(cuo)施(shi)進行(xing)審查時,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si)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qiu)被檢查單位提供有(you)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he)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dui)檢(jian)查(cha)中發(fa)現(xian)的安全事故隱患,責(ze)令立即排(pai)(pai)除(chu);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pai)(pai)除(chu)前(qian)或者排(pai)(pai)除(chu)過(guo)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ze)令從危險(xian)區域內撤(che)出(chu)作業人(ren)員(yuan)或者暫時停止(zhi)施工。
  第四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托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di)四十六條(tiao)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第(di)六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li)

  第(di)四(si)十(shi)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si)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di)四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di)五(wu)十(shi)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xing)施工總承包的建(jian)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shi)故。
  第(di)五十一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qi)章 法律責(ze)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dui)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jian)的(de)施(shi)工(gong)單位(wei)頒發資質證書的(de);
  (二(er))對沒有安(an)全施工(gong)措施的建設工(gong)程頒(ban)發施工(gong)許可證的;
  (三)發現(xian)違(wei)法行為不予查處的(de);
  (四)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qi)他行為。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gong)的措施或者(zhe)拆(chai)除(chu)工(gong)程的有(you)關資料(liao)報送有(you)關部門備(bei)案的,責令限(xian)期改(gai)正,給予警告。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對勘察、設計(ji)、施(shi)工(gong)、工(gong)程監(jian)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quan)生產法律(lv)、法規和(he)強制性(xing)標準規定的(de)要求(qiu)的(de);
  (二)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de)工期的(de);
  (三)將拆除(chu)工(gong)程(cheng)發包給不具有相(xiang)應(ying)資(zi)質等(deng)級的(de)(de)施工(gong)單(dan)位(wei)的(de)(de)。
  第五(wu)十(shi)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yi))未按照法(fa)律、法(fa)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
  (二)采用新結構、新材(cai)料、新工(gong)(gong)藝的(de)建設工(gong)(gong)程(cheng)和(he)特殊結構的(de)建設工(gong)(gong)程(cheng),設計單(dan)位未(wei)在設計中(zhong)提(ti)出保障施(shi)工(gong)(gong)作業人員安(an)全(quan)(quan)和(he)預防(fang)生產(chan)安(an)全(quan)(quan)事故的(de)措(cuo)施(shi)建議的(de)。
  第五十七(qi)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yi))未對施(shi)工組織設計(ji)中的(de)安全技術(shu)措(cuo)施(shi)或者專項(xiang)施(shi)工方案進行審查(cha)的(de);
  (二)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shi)要求施(shi)工單位整改(gai)或(huo)者暫時(shi)停(ting)止(zhi)施(shi)工的;
  (三)施(shi)(shi)工單位(wei)拒(ju)不(bu)整(zheng)改或(huo)者不(bu)停止施(shi)(shi)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bu)門報告(gao)的(de);
  (四)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
  第(di)五十八條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shi)九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為建設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yi))未(wei)編制(zhi)(zhi)拆(chai)裝方案、制(zhi)(zhi)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you)專業技(ji)術人員現場監督(du)的;
  (三)未出具(ju)自(zi)檢合(he)格證(zheng)明或者出具(ju)虛假(jia)證(zheng)明的;
  (四(si))未(wei)向施工(gong)單位進行(xing)安全使用說明(ming),辦理移交手續的。
  施(shi)工起重機械和(he)整體提升腳手(shou)架、模板等自(zi)升式架設(she)設(she)施(shi)安(an)裝、拆卸單位(wei)(wei)有(you)前款規(gui)定的(de)第(一(yi))項(xiang)、第(三)項(xiang)行(xing)為,經有(you)關(guan)部門或者單位(wei)(wei)職工提出后(hou),對事故(gu)隱(yin)患仍不采取措(cuo)施(shi),因而發(fa)生重大傷亡事故(gu)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hou)果(guo),構成犯(fan)罪的(de),對直(zhi)接(jie)責任人員,依照刑(xing)法有(you)關(guan)規(gui)定追究(jiu)刑(xing)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yi))未(wei)設(she)立安全(quan)生(sheng)產(chan)管(guan)理機構、配(pei)備專職安全(quan)生(sheng)產(chan)管(guan)理人員或(huo)者分部分項工(gong)(gong)程施工(gong)(gong)時無專職安全(quan)生(sheng)產(chan)管(guan)理人員現場監督(du)的;
  (二)施工(gong)單位的(de)主要負責(ze)人(ren)(ren)、項(xiang)目負責(ze)人(ren)(ren)、專(zhuan)職安(an)全生(sheng)產管理人(ren)(ren)員(yuan)(yuan)、作業(ye)人(ren)(ren)員(yuan)(yuan)或者特(te)種作業(ye)人(ren)(ren)員(yuan)(yuan),未經安(an)全教(jiao)育培訓(xun)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gong)作的(de);
  (三)未在(zai)施(shi)工(gong)現場的危險部位(wei)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zhi),或者未按照(zhao)國家有(you)關規(gui)定在(zai)施(shi)工(gong)現場設置消(xiao)防通道、消(xiao)防水源(yuan)、配備消(xiao)防設施(shi)和滅火(huo)器(qi)材的;
  (四)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an)全(quan)防護用具和安(an)全(quan)防護服裝(zhuang)的;
  (五)未按照規定在施(shi)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ti)升腳手架、模板(ban)等(deng)自升式架設(she)設(she)施(shi)驗收合格(ge)后(hou)登記的;
  (六)使用(yong)國家明令淘汰(tai)、禁止使用(yong)的(de)危及施工安全(quan)的(de)工藝、設備(bei)、材(cai)料的(de)。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shi)四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施工前未對有(you)關安全施工的技(ji)術要求作(zuo)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wei)根據不同施(shi)(shi)(shi)工階段和周圍(wei)環境及季節、氣候的(de)變化,在施(shi)(shi)(shi)工現場(chang)采取相(xiang)應的(de)安(an)全施(shi)(shi)(shi)工措施(shi)(shi)(shi),或者(zhe)在城(cheng)市市區(qu)內的(de)建(jian)設工程的(de)施(shi)(shi)(shi)工現場(chang)未(wei)實行封閉圍(wei)擋(dang)的(de);
  (三)在尚未竣工(gong)的建筑物(wu)內設置員工(gong)集體宿(su)舍的;
  (四)施工現(xian)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an)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she)工(gong)(gong)程施工(gong)(gong)可能造成(cheng)損害的毗(pi)鄰建筑(zhu)物(wu)(wu)、構筑(zhu)物(wu)(wu)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cuo)施的。
  施(shi)工(gong)單位有(you)前款(kuan)規(gui)定第(di)(四)項(xiang)、第(di)(五)項(xiang)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fa)承擔賠償責任(ren)。
  第六十五(wu)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安全防(fang)護(hu)用具、機械(xie)設(she)備、施工機具及配件(jian)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wei)經查驗或者查驗不(bu)合格即投入使用的(de);
  (二)使用未經驗收(shou)(shou)或者驗收(shou)(shou)不合格的施(shi)工起重機械和整(zheng)體提升腳手(shou)架、模(mo)板等自升式架設(she)(she)設(she)(she)施(shi)的;
  (三)委托(tuo)不具有(you)相應資(zi)質的(de)單位(wei)承擔施(shi)工(gong)(gong)現(xian)場(chang)安裝(zhuang)、拆卸施(shi)工(gong)(gong)起(qi)重機械和整體(ti)提升腳(jiao)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she)設(she)施(shi)的(de);
  (四)在施工(gong)組(zu)織(zhi)設(she)計中未(wei)編制(zhi)安全(quan)技(ji)術(shu)措施、施工(gong)現場臨時用電(dian)方案或者專項施工(gong)方案的(de)。
  第六(liu)十六(liu)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業整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作業人員不服(fu)管理、違反規章制(zhi)度和操作規程(cheng)冒(mao)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wang)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you)關規定(ding)追究刑事責任。
  施工(gong)單位的(de)主要(yao)負責(ze)人(ren)、項目負責(ze)人(ren)有前款違法行為,尚不(bu)(bu)夠刑事處(chu)罰的(de),處(chu)2萬元(yuan)以(yi)上20萬元(yuan)以(yi)下的(de)罰款或者按照管理權(quan)限給(gei)予撤職處(chu)分;自刑罰執行完畢(bi)或者受處(chu)分之日起,5年內不(bu)(bu)得(de)擔(dan)任任何施工(gong)單位的(de)主要(yao)負責(ze)人(ren)、項目負責(ze)人(ren)。
  第六十七條(tiao) 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經整改仍未達到與其資質等級相適應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八(ba)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消防(fang)安全(quan)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消防(fang)機構依法處(chu)罰(fa)。
  有(you)關(guan)法律、行政(zheng)法規(gui)(gui)對建設工(gong)程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行政(zheng)處罰決(jue)定機關(guan)另有(you)規(gui)(gui)定的,從其(qi)規(gui)(gui)定。

第(di)八章 附  則(ze)

  第六十九(jiu)條 搶險救災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安全生產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七十條 軍事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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